鞍山市普通高中入学政策一、入学规定 1.我市一般高中〔民办高中〕学生入学必需参加全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升学考试,根据升学志愿和考试成果录用后,持录用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必需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持相关证明,到录用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报到入学又不办理延期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由学校注销入学资格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 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对入学的新生进行复查。对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建立学籍;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 3.对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其它学校不得再予注册建立学籍。 4 . 学校不得接收已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插班复读。 二、转学规定 1.转出:户口迁出本市或迁至本市其他省市县〔市内四区之间除外〕、因父母工作调动等特别缘由需在本市外就读的一般高中学生,可办理转出学籍手续。 办理程序:持户口迁移材料或父母工作调动证明等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持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 转入:凡户口经由外省市迁入本市或在本市范围内迁至其他县〔市〕〔市内四区之间除外〕、不在本市就读但户口在本市的并已经获得了一般高中学籍的学生,均可转入本市一般高中就读。 办理程序:持转学证件〔由市、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签字盖章〕、户口簿、中考档案〔须有市、县区以上招生部门及一般高中的录用证明〕、高中学生档案〔学生登记表、会考成果证明〕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支配到相应学校。 外省市的省级重点高中学生转学,申请入本市省级示范性高中的,原则上支配到相应的示范性高中学习,因特别状况不能支配的,可依据学生户口所在地就近支配到一般高中。 3.不同类型的一般高中之间不允许转学。一般一般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示范性〔重点〕高中,民办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公办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一般高中。 4.市内〔四区〕各公办学校之间、县〔市〕区内各公办学校之间不允许转学。 5.民办高中学生因特别状况需要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和接收双方学校同意,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在民办高中范围内转学。 6. 从国外转回来的中国籍学生,由市教育局对其在国外的高中入学手续、在国外学习期间的成果和转入手续进行审定后,支配到相应学校就读。 7.外籍学生转入一般高中就读,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