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 20 06年 12 月 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96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她信息披露义务人得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得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得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她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与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得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她媒体发布信息得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得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得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与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纳中文文本。同时采纳外文文本得,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得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得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得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得上市规则与其她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别行业上市公司得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