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制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25
1);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25
1);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
1);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正本)》(1982
19);⑸ 国务院发(2025)39 号文《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进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⑹ 国务院令(98)253 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⑺ 河北省人大(96)80 号公告《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⑻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环办发[2025]65 号); ⑼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25〕70 号);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业 标 准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 (HJ/T2
3-93、HJ/T2
4-199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⑾ 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25)28 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加暂行办法》; ⑿ 国务院国发办(2025)44 号文《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意见》;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展改革委员会(2025)40 号《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暂行规定》;⒁ 河北省环保局发冀环控[1998]25 号关于颁布《河北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⒂ 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2001]44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2001]27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水污染、城市空气和垃圾污染综合治理的通知》;⒄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等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⒅ ×××市人民政府[1998]11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