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本校学生依法行使结社自由得权利,加强对本校各社团得管理,维护学校与广阔同学得利益,结合学校学生社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指学生社团,就是本校学生自行组织得面对全校得各种学术性、文化娱乐性、体育技能性得团体。第二条: 学生社团由学校团委主管。 第三条: 学生社团以为同学服务作为活动宗旨,组织广阔同学开展健康积极得第二课堂活动,扩大同学们得知识面,培育广泛得爱好兴趣与创新精神,锻炼组织活动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二章 学生社团得成立及注册登记 第四条: 成立社团必须制定章程,有明确得宗旨,符合我国宪法与法律规定,符合学校得有关规定,有利于社会主义得建设,有利于学校得建设与进展。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组织机构、入社手续、社员权利与义务、领导者得产生与任期、招新制度、经费得来源与管理使用、办公或联系方式等。第五条: 筹备成立新社团,必须由发起人向校团委提交书面申请及递交社团章程。新筹建得社团,经由校团委审核通过,方可宣布成立。第六条: 筹建成立得社团经校团委许可后,才能开始组织活动。 第七条: 未经登记得学生社团属非法组织。第八条: 凡属下列性质之一者,不得成立社团:(一)危害国家与社会安全得; (二)妨害社会安定与学校正常秩序得; (三)有碍校园治安管理得; (四)不利于师生员工团结得; (五)不遵守本条例第五条得; (六)其她不符合社团成立要求得。 第九条: 禁止秘密结社。 第十条: 社团更改名称、合并或解散,应向校团委申请办理更改登记或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呈缴社团所有得财务档案。社团主要负责人变更,应报校团委备案。第十一条:社团活动开展长期不正常,或所开展活动明显与其成立宗旨不符得社团,以及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得社团,校团委将予以解散。第三章 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程序 第十二条:社团发起小组由不少于 10 人得发起人组成,发起人必须就是在校学生。在发起人中必须确定主要发起人 1—3 名。 第十三条: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规定得人数,并组成社团申请成立发起小组; (二)制定社团章程; (三)有社团名称,建立有效得组织机构; (四)有一名以上得指导老师负责指导该社团得活动,指导老师必须就是本校得在职老师。 第十四条: 社团成立必须制定社团章程,章程应当注明第四条规定得事项。第十五条: 社团发起小组应当置备发起人名册及主要发起人情况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