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年金代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后 35 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 45 个工作日内,向本级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计划管理报告
2、职业年金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 15 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 25 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得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管理报告
3、职业年金受托人应当在季度结束后 25 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 35 个工作日内,向代理人提交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报告
4、《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要求,代理人应当在年度结束后 45 个工作日内,向机关事业单位披露职业年金管理信息,向受益人提供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信息
第四十一条要求,托管人应当在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 25 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提交职业年金计划托管报告
5、《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要求,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 30 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季度报告
第七十四条要求,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与财务会计季度报告
第七十三条要求,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季度报告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 15 日内未提出异议得,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7、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 10 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
8、对拟给予稳岗返还得企业名单与资金数额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9、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
达到启动条件时,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10、《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得通知》(人社部函〔2025〕308 号)中规定,直辖市监测企业不少于 300 家
应根据当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