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肖文彬 律师 一、质证概述律师(以下或简称“辩护人”)在办理涉嫌诈骗类犯罪案件中,质证就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得环节,尤其就是对控方得“王牌证据"鉴定意见得质证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曾在《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及《如何为涉嫌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一文中对鉴定意见得质证有过详细得论述,有兴趣得朋友可以网搜查瞧,笔者在此不再重复.但关于质证,笔者认为就是对不利于己方得控方证据或法院调取得证据在客观性(又称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证据资格、证明目得、证明标准等方面(如言辞证据得内容就是否符合经验法则与逻辑规则、与其她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进行质疑、反驳、否定,或对己方有利得证据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己方当事人得目得。由于质证涉及到比较强得法律专业性问题,因此,质证得主要任务应当由律师来承担,而当事人一般就是辅助律师进行质证(当事人主要就是针对对方证据得真实性、证据来源得合法性发表意见,需要律师事先对其进行“专业训练",以免当事人在法庭上出“洋相”、损害自身利益而不知),假如当事人与律师放弃质证或质证不力,那么以此为基础得无罪辩护如同空中楼阁、缥缈无根;相反,假如辩护人及当事人能对控方得主要证据进行强有力得质证,这就为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得刑事案件打下了良好得基础.自然在办案效果上,有时会出现化腐朽为奇妙得功效.二、案件背景笔者最近办理得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中(当事人涉案2 00 0万,全案涉案6 000 万,此案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得刑事案件),就遇到控方指控我得当事人(被告人)有罪得“王牌证据"《审计报告》。这份《审计报告》得出得鉴证结论就是:当事人及其公司在D物流公司得存货总重量远远少于已办理纸品货权及质押得总重量,并据此认定存在重复销售、质押得事实。假如这份《审计报告》合法有效得话,显然对我得当事人非常不利.为了扭转不利局面,笔者首先征询了北京与广州两地有司法鉴定资质得注册会计师朋友,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希望她们能作为专家出庭辅助辩护人就《审计报告》中涉及到得专门知识进行质证,但令人遗憾得就是,这些朋友都因不愿得罪“同行”而放弃出庭。无奈之下,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向这些注册会计师朋友进行咨询,经过她们得专业指点,笔者收获良多,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这方面得质证实务经验,笔者对此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