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法律规范第一章 申请与受理第一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生产得化妆品品种相适应得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二)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得技术人员;(三)有对生产得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得检验人员与检验设备;(四)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得管理制度;(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得相关规定。第二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类别以生产工艺与成品状态为主要划分依据,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与其她单元,每个单元分若干类别(见附 1)。第三条 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得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 2)。(二)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 30 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得建筑平面图。(三)生产设备配置图.(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五)生产场所合法使用得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七)委托代理人办理得,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与签订得委托书.(八)企业质量管理相关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安全责任人、人员管理、供应商遴选、物料管理(含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含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产品检验及留样制度、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九)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别得产品需分别列出);有工艺相同但类别不同得产品共线生产行为得,需提供确保产品安全得管理制度与风险分析报告。(十)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十一)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得检测报告,至少应包括:(1)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2)车间空气细菌总数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3)生产车间与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得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 3)。(4)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与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得,其生产车间得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空气干净度应达到3 0万级要求,并提供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文件。检测报告应当就是由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得检验机构出具得 1 年内得报告。(十二)企业根据《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得自查报告。(十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