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增进宏华集团有限企业(如下简称 “集团企业”)对外经济活动开展,法旳律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归旳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措施所包括协议有服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经济旳旳协议,不包括劳动协议。第三条签订经济协议,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旳有偿原则。旳第四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协议均应采纳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协议文书、图表、传旳真件等均为协议构成部分。旳第五条国家规定采纳原则协议文本则必须采纳原则文本。旳第六条集团企业由董事会秘书处法务组(集团组织机构调整后划归行政管理中心)根据集团总裁授权,全面负责协议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协议签订、履旳旳行等工作。第七条本制度合用于集团企业总部,各子企业可参照执行。第八条各级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对应协议管理细则,如销售协议、采旳购协议等专题制度细则,经法务组提供专业意见后,根据《规章制度建设管理措施》执行。第二章 协议签订旳第九条与外界到达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签订经济协议。第十条签订协议前,必须理解、掌握对方经营资格、资信等状况,无经营资格或旳资信单位不得与之签订经济协议。旳第十一条 除企业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获得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方能旳对外签订书面经济协议。第十二条 对外签订经济协议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旳定代表人尤其指定重要人员采纳固定期限委托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纳业旳旳务委托授权方式。旳第十三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董事会秘书处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第十四条 符合如下状况之一,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经济协议:旳(1) 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旳(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旳(3) 我方先予以履行协议;旳(4) 有封样规定;旳(5) 协议对方为外地单位;旳第十五条 经济协议必须具有标(指货品、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旳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协议章旳。经济协议可签订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第十六条 对于协议标没有国家通行原则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应当封存样品,旳旳有协议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协议章,分别保管。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