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是侵权行为侵害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而造成公民生理和心理上精神活动的损害,以及对公民、法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
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日趋完善,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民法典中规定了较为详细和具体的人格损害的认定范围和赔偿数额,英、美两国则以判例和单行法规予以规定
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起步较晚,首先出现在《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之中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才逐步得以建立和完善,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20条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相对滞后,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进展和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该制度仍存在许多缺陷
当然,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在确立之初对其持谨慎态度固然不错,但法律是时代和社会需要的产物,与时俱进是其应有的本质
遗憾的是,我国谨慎的损害赔偿制度并不能很好的反映我国转型时期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特点,其保守、僵化的赔偿理念以及就此确立的赔偿制度,对我国审判实践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
本文结合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从宏观上剖析其缺陷,对其不足之处进行探讨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目 录摘 要
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1 精神损害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