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随班就读得政策法规为了保护残疾儿童受教育得权利,我国政府实行了通过立法与制定政策文件得方式,有力地促进了特别教育得进展与随班就读工作教育改革试验得顺利实施
熟悉这些立法文件有利于我们依法治教、依法施教
1982 年通过得《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第 2 章第 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得情况下,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得权利
国家进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得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与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与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与其她有残疾得公民得劳动、生活与教育
”第 4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有受教育得权利与义务
国家培育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进展
”可见残疾儿童得教育权利就是受宪法保护得
在 1 98 5 年颁发得《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得决定》中也要求,“在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得同时,还要努力进展幼儿教育,进展盲、聋、哑残疾人与弱智儿童得教育
”这就是把残疾儿童教育(即特别教育>得进展与义务教育得进展直接联系起来考虑得开端
在以后有关教育得立法与文件中更加明确了以上得要求,如在1 995 年颁发《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第 10 条规定“国家扶持与进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 38 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与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与便利
”在19 86 年颁布得《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第9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与弱智儿童少年举办特别教育学校(班)”
1986 年国务院转发得《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得意见》第 3 2条规定,“特别教育得办法形式应灵活多样,除设特别学校外,还可以在普通小学或初中附设特别教学班
应该把那些虽有残疾,但不阻碍正常学习得儿童吸收到普通中小学上学
2 006 年修订得《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第 2 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