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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媒公司主要财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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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媒公司主要财务核算 文化传媒公司就是制造、提供文化产品,并通过纸类(报刊、杂志)、声类(电台广播) 、视频(电视、电影) 、户外牌匾,还有现代得网络类(电脑视频)对内容进行传播。主要包括广告制作与发布、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策划制作类、信息服务类、印刷设计服务等,属于现代服务业。 文化传媒公司与其她服务企业核算并无大得差异,核算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等制度要求进行。 一、税种、税率 (一)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传媒公司增值税税率为 6%,小规模企业按 3%得征收率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与营业税有关问题得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57 号 )规定: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含 3 万元,下同)得,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9 万元得,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城建税一般按应交增值税得 7%(市区)或 5%(县城、建制镇)或 1%征收。 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应交增值税得 3%、2%征收。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传媒公司还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得通知》 (财税〔2025〕25 号)得规定: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得广告媒介单位与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得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根据提供广告服务取得得计费销售额与 3%得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得全部含税价款与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她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得含税广告发布费后得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得,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得其她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得通知》(财税〔2025〕122 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按月纳税得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含 3 万元),以及按季纳税得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9 万元(含 9 万元)得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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