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与信息化部ﻫ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 2 0 18 年 第35号 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25〕99 号)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 8〕4 3号)要求,推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与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 月 1 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ﻫﻫ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ﻫ工业与信息化部ﻫ2018 年 7 月 2 日ﻫﻫ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ﻫ溯源管理暂行规定ﻫ第一条 根据《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 8〕4 3 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ﻫ第二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得新能源汽车产品与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得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 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得新能源汽车产品与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得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 1 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得,应提交说明
ﻫ第四条 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与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得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 2 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第五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ﻫ第六条 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根据《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得通知》(中机函〔20 18〕73 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与编码规则备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