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客体是交通事故中被侵害的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及公私财产权,即:公共交通安全。 2、 本罪客观要件是行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包括直接操纵机动车辆、船舶的驾驶人员和直接领导、指挥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活动的领导、指挥人员 4、本罪主观要件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 (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我 国新刑法第 133 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 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刑法理论上和 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刑法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不及时抢救会有生命危险而畏 罪潜逃,致被害人延缓抢救时机而死亡。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事实上发生了二次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 交通事故,显然刑法将同种数罪规定了一个法定刑。第三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确定证据证明,被害人本来不致于死,却因肇事者 逃逸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二是肇事者在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第 二种观点坚持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加重情节,其主观方面也应当是过失,为把其解释为过失,就把“人”解释为“在逃逸中第二次造成 交通事故中的人”,即实际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这一解释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况很多,但在逃逸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并不 多,所以,将这种特殊情况作为一个加重情节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