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库和罐区安全规定 1 基本要求 1
1 本规定所称石油库指油田、销售企业收发和储存原油、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沥青和重油等储运设施
2 本规定所称罐区指炼化企业收发和储存原油、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沥青和重油等储运设施
3 新建、改建、扩建石油库和罐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中油田企业石油库应符合《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 规定;炼化企业罐区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规定;销售企业石油库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规定
2 职责 2
1 石油库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工程师或专职安全员,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
2 石油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2
1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加强班组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定期检查、考核
3 对重点防火部位要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每季度组织 1 次演练
4 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每月组织 1 次安全检查
5 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档案,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6 负责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消防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公约,加强联系,定期活动
3 罐区安全管理作为炼化企业安全管理的组成部分,执行本企业相关管理规定
3 安全管理 3
1 石油库及远离炼化企业的独立罐区应设置包围整个区域的围墙,实施封闭化管理,24 小时有人值班
2 石油库及远离炼化企业的独立罐区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严禁将香烟、打火机、火柴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和罐区
3 进入石油库、罐区车辆管理 3
1 进入石油库、罐区机动车辆应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