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兼论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产品责任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各国都很重视产品责任立法
开展中外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有益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利于保护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丰富法律责任理论,使我国的产品责任法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一、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之涵义 在外国法中,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法是确定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此种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产品责任的主要规定见之于 1993 年的《产品质量法》中
该法采用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
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上述要求,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害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其中,承担民事责任分别指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侵权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在于,产品质量责任包含产品责任,即产品侵权赔偿责任
区别在于:(1 )判定依据
前者判定依据包括:默示担保、明示担保、产品缺陷
只要不符合三项依据之一,生产者、销售者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后者判定依据仅指产品存在缺陷,即存在不合理危险
(2)承担责任的条件
前者只要产品质量不符合默示担保或明示担保之一,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后者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实际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3)责任的性质
前者包括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侵权赔偿责任,其中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属于合同责任
而后者仅指侵权责任
二、有关立法适用范围比较研究 (一)立法概况 目前,世界上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模式,大体有三种:一是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如法国、荷兰等;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