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避免重复征税”问题
时事评论背景: “税收法定”是今年两会上的热点话题
“重复征税”的问题也引起了媒体关注
石家庄一家物流公司的负责人称:“把一批货从石家庄发往新疆,因为有多家公司中转,结果中转公司都要为这批货物缴税
”“利润不过 12 元,缴税额是 39 元
”时事评论观点:如何看待“避免重复征税”问题
运输企业抱怨被“重复征税”的背后,是 2012 年中央在各地逐步实施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
物流等企业原本是缴纳营业税的,但营业税并不能抵扣;商品在进入下一个流通环节之后,政府会继续征税,形成了“重复征税”
而增值税是可抵扣的,因此“营改增”改革可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但现实却是,“营改增”改革以来,在大部分企业欢呼税收减负的同时,物流企业却表示实质税负增加了
具体到物流公司遭遇的“重复征税”问题,之前征营业税时,按 2003 年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缴纳营业税是要扣除支付给之后承运人的运费的;“营改增”之后却没有这个“补丁”,造成了“重复征税”
那么,这一看似“技术”的问题与落实“税收法定”又是什么关系呢
改革初期中国税种、税法严重缺乏,1985 年全国人大专门授权国务院“在体制改革期间可以通过税收条例的形式,推进税制的改革”
因此,中国目前绝大部分税种都是由国务院制订的,18 个税种只有 3 个是全国人大立法通过的
这一粗放的税收立法授权机制,在运行了近 30 年之后也积弊丛生
首先,国务院的税收行政立法,大都基于“暂行条例”的思维,法条笼统
比如,营业税的依据是 1993 年国务院颁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一“暂行”就是 21 年;而整部条例只有 17 个法条
因为税收条例太笼统,当企业、公民遭遇复杂的纳税情况时,就要由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实施细则》、《通知》来“打补丁”
企业、公民不是“依法纳税”,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