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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集团日照有限公司管理专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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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 铁 集 团 日 照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专利 管 理 办 法1 目 的为鼓励技术创新,保护山东钢铁集团日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知识产权,鼓励和调动职工的创新积极性,保障公司及所有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专利管理。3 引用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 号,2008 年)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 号 201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3.3《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2002 年 5 月 16 日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28 次会议通过) 3.4SGRZG 05/02 《文件和资料控制管理办法》3.5SGRZG 11/27 《技术秘密管理办法》4 定义 本办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相关定义。5 职责5.1 总经理负责批准申请专利、引进专利、转让专利、对职务发明专利发明(设计)人进行奖酬等重大事项。5.2 科技质量中心负责公司的日常专利管理工作,并就重大事项提出意见报公司领导;负责受理全公司职工有关专利问题的咨询;负责协助对外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和专利诉讼。5.3 财务部负责对专利使用经济效益审查、专利奖励费用的支付和审核监督。5.4 公司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专利管理工作。6 管理内容及要求6.1 各单位的专利工作必须接受公司统一领导,未经公司审批,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决定申请和放弃专利。6.2 公司及所属单位员工完成的发明创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归公司。6.2.1 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6.2.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及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6.2.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 1 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6.2.4 本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本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6.3 以公司名义申请的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公司所有。 6.4 鼓励职工进行非职务发明,但不允许将职务发明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如果发生这类侵权行为,公司将对当事人进行行政、经济处分直至采取法律措施。职工就其发明创造的职务或非职务性质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将提请当地专利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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