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条文1 986 年4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民法总则》条文2 0 1 7年 3 月 1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得合法得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展得需要,根据宪法与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得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得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与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得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得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得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得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得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她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得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得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得原则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根据自己得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得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得,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得,可以适用习惯,但就是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一条 其她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得,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