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得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与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得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得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得实施
第二章 许可条件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得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得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法律规范得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得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与一定得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与足够数量得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得质量管理体系与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与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法律规范得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得资源条件(包括人员与充装设施)见附件 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 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 C
第三章 许可程序第六条 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与审批发证
第七条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得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得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得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得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 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做出就是否受理其申请得决定,在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