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控制豁免理由的分析——对《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第 29条的修改建议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各国反垄断法对合并控制豁免理由的不同规定,指出我国《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第 29 条存在三处疏漏,忽略利弊权衡、豁免理由规定不足、缺少附加条件规定,并提出相应修改建议
全球范围内的第五次合并浪潮从八十年代兴起至今仍方兴未艾,这次合并浪潮与以往不同,其持续时间长、规模大、波及面广;涉及到的案值特别巨大、知名参与明显增多、强强联合高潮迭起以及政府对合并限制进一步放松
各国政府对合并限制的放松主要体现在各国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对于合并逐步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
从总的或较长时期来看,合并控制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从严厉走向宽松⑴反垄断法对合并控制的弱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放宽禁止合并的标准,比如认定方法中结构主义的淡化而行为主义色彩愈加浓厚,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不再仅限于国内等;二是在反垄断法的法律规范或司法实践中,不仅考察合并对竞争的影响,也考察其他因素,使得合并获得反垄断法禁止豁免的可能性增大
本文的讨论就将集中于这一方面,通过比较各国反垄断法对合并控制豁免理由的不同规定及司法实践,对拟议中的我国反垄断法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即 20XX 年10 月 11 日的征求意见稿第 29 条)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
我国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第 29 条是关于经济力量集中的特殊审批的规定经济力量集中是指以一定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与反垄断法上的合并具有相同含义
反垄断法上的合并是广义上的合并,重点也在于经营者之间控制权的取得,我国《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以“经济力量集中”代替“合并”,在表达上更具严谨性,但本文基于研究方便,仍采用反垄断法研究上的习惯性表述“合并”概念,特此说明
该条规定:“如果经济力量集中有利于国家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得到国务院特殊批准
”我认为 ,这一规定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