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为适应市场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要求,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服务到位、成本合适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为市级机关提供良好的办公条件,保全国有资产,实现办公用房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青岛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办公用房领导小组)
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秘书长,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机关事务局负责人组成
市委秘书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
(二)市办公用房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涉及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具体政策措施,制定分配、使用、管理、建设等重要工作方案
(三)市办公用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局
1 二、权属管理(四)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是指:市级党政机关(含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市直事业单位等)使用并依法确认属于青岛市市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含为机关服务的业务用房,下同)
(五)市机关事务局受市政府委托管理市级机关办公用房
在普查清理的基础上,理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产权关系,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六)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各房产使用单位要建立房屋使用登记台账,管理部门要定期复核办公用房质量状况和使用状况,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使用
三、调配和使用 (七)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
参照青岛市1994 年、1997 年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分配原则制定调配方案
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及实际业务需要,核定分配、调整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允许有正负 5%的面积误差)
(八)新建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