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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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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细则 一、适用范围 1、本细则规定了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得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沈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各种房屋面积测算。集体土地上得房屋可参照执行。 二、引用标准、依据 2、本细则引用下列标准: GB/T179862000《房产测量法律规范》;GB500961999《住宅设计法律规范》;建设部建房[1995]517 号《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设部令 83 号[200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88 号[200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辽建发[2000]102 号《辽宁省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 暂行办法》;市人大发[2001]34 号《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沈房发(1995)213 号]《关于实施商品房销售面积审核制度得通知》;[沈房发(1998)14 号]《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审核管理得通知》;本细则制定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细则时应注意使用上述标准得现行版本。如某一问题在上述各标准中阐述不一致,本细则引用时以排序在前得标准为准。 三、总则 3、 为加强我市房屋面积测算管理,保护房屋权利人及当事人得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此细则。 3、1 沈阳市房屋面积测算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3、1、1 沈阳市房产局就是本市房屋面积测算管理得行政主管部门。 3、2 为保证房屋面积准确性、严肃性,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她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商品房销售、房屋拆迁涉及实行产权调换得、根据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房屋租赁、供暖收费等涉及面积测算得,根据本细则执行。四、测量要求 4、 房屋边长测量 房屋边长测量以米为单位,主要应使用相应精度得手持式测距仪或经过检定合格得钢卷尺。 房屋边长测量应连续测量两次,每次读至毫米;两次测量读数之差△L (较差)不超过(1)式规定: |△L|≤0、005 米 (1) 取两次测量数据平均值(中数)作为房屋边长最终结果。 假如房屋边长实行分段测量时,各分段边长之与与房屋总边长之差△L′不超过(2)式规定: |△L′|≤0、01 (2) n 代表分段数 假如直接测量房屋总边长有困难时,则可用全站仪实测坐标后计算总边长,实测坐标点得中误差应满足≤±0、02 米。测量时可采纳相对坐标系,并选取一个(或量少)测站点将各点一次性测完。 4、1 房屋面积测算 4、1、1 有建筑施工图得房屋,经实地检测,满足下列条件时可按建施图标注得尺寸依据几何图形进行面积计算。 a)实测整栋房屋外围边长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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