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计算机软件的着作权与专利权冲突 摘要:计算机软件的着作权保护和专利权保护是目前世界上通行的两种保护模式。两种模式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在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中也都起着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假如两种权利属于不同主体所有,就产生了两种权利的权利冲突。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 着作权 专利权 权利冲突 软件产业从 20 世纪 60 年代初开始兴起,现在已经成为信息产业的核心。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也越来越为各国所重视,着作权保护和专利权保护成为主要的保护模式,而两种保护模式的组合与冲突的分界点就在于两种权利是否为同一主体所有,假如两种权利属于不同主体所有那就产生了权利冲突。所谓“权利冲突”,我们的理解是“不同权利的权利客体彼此重叠交叉,多个权利人能够对包含相同内容的权利客体主张其权利,在行使权利时谁的权利优先的问题。”① 一、计算机软件的着作权与专利权概述 计算机软件的着作权概述 1994 年 4 月 15 日,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各缔约方在马拉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其第十条规定:“计算机程序,无论是原始资料还是实物代码,应根据《伯尔尼公约》作为文学作品来保护。”另一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 年 12 月 20 日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其第四条明确规定不论计算机程序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均作为《伯尔尼公约》第二条意义上的文学作品受到保护。这就为国际间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依据。② 我国在 1990 年正式将计算机软件列为《着作权法》的作品保护范围,随后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随着 2001 年《着作权法》的修改,国务院也对此条例做了修订。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的着作权保护就是保护软件的着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享有的软件着作权的各项权利,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权利。 软件的着作权保护已被各国所认同,它的优点非常明显,有利于保护软件权利人的复制权。计算机软件本身有易复制易改编的特点,而软件的开发又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所以复制抄袭成了侵害软件着作权的主要方式。依据《着作权法》的规定,软件着作权人的这种权利可以容易地获得保护。其次软件着作权保护使着作权人获得保护的程序简便。计算机软件只要符合着作权法的要求,几乎所有独立完成的软件都可以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它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