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1 总 则1、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控制与减少住宅工程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法律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吴兴区、南浔区)新建得商品住宅工程(含商住楼、公寓、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
德清、长兴、安吉三县得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应参照执行
1、3 在住宅工程得设计、施工与监理等建设全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规定
涉及设计得必须在施工图中明确
1、4 提倡并鼓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实行高于本规定要求或本规定未涉及得通病防治措施
大力支持施工企业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法讨论与推广
2 基本规定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组织实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仔细履行《规定》得有关条款
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签定合同时,应将本《规定》列入质量要求专项条款,将通病防治列入工作检查验收得主要内容
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未按本规定实施应承担相应责任
2、2 通病防治所发生得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决算
2、3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得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
2、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2、5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除执行现行法律、法规与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得需提供验收资料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作为竣工档案资料存档):2、5、1 由各方责任主体会签得《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任务书》(附录 A)2、5、2 设计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设计总结报告》(附录 B)2、5、3 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总结报告》(附录 C)2、5、4 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 D)3 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