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车保险条款 总 则第一条 特种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与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得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得特种车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得,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得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得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得其它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得第三者就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得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得人员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保险责任第五条 机动车损失保险(一)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得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得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得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自燃;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得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得情形)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得损失所支付得必要得、合理得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得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得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得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得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