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 国家档案局ﻫﻫ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ﻫ环境保护部ﻫ国家档案局 令 ﻫ部令 第 43 号 ﻫﻫﻫ《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已于 2025 年 10 月 18 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5 年3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档案局发布得《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档案局令第 1 3号)同时废止。ﻫ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ﻫ 国家档案局局长 李明华ﻫ 2016 年 12 月27日ﻫﻫ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ﻫ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档案得形成、管理与保护工作,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ﻫ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档案,就是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与活动中形成得,对国家、社会与单位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得各种形式与载体得历史记录,主要包括文书档案、音像(照片、录音、录像)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基建档案及电子档案等。ﻫ 第三条 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就是环境保护部门得重要职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ﻫ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与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得监督与指导。ﻫ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与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得监督与指导。ﻫ 第二章 环境保护部门档案工作职责ﻫ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得领导,完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建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具备档案管理及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知识与业务技能得正式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环境保护部门办公厅(室)档案管理机构归口负责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进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工作考核检查内容,及时讨论并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得重大问题,确保档案工作与本部门整体工作同步协调进展。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部门预算编制与管理得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核定档案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档案工作经费得审计与绩效考核,确保科学使用、专款专用。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