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二 0 一五 年 三 月目 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事故定义与级别……………………………1第三章事故调查…………………………………… 6第四章统计报告……………………………………15第五章附则…………………………………………17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得方针,总结经验教训,讨论电力生产事故规律,实行预防措施,防止与减少事故得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度得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中得事故定义与级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等仅用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第三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就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对违反本规程得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得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事故定义与级别第六条 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得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得人身伤亡,下同)得;(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得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得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得;(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得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得人身伤亡得
第七条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得等级划分与标准:(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得事故;(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得事故;(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未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