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条件下的关税理论和政策讨论(1) 内容提要:本文首先讨论了电子商务对关税的挑战,分析了何种电子商务的运作形式会对关税的征收产生影响,然后详细介绍了 WTO 成员对电子商务归类的不同看法和理由,并讨论了美国提倡电子商务零关税的原因,最后就电子商务关税中最核心的关税征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实施的技术平台这两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电子商务 关税 国际贸易 现行的税收制度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的基础之上并与之相对应。而有别于传统商务的电子商务的出现,已使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经济。本文将主要从关税的角度出发来探讨这一问题。 一、电子商务对关税的税收原则和基本概念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出现对关税的征收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交易地点难以确定。在传统贸易方式下,关税的管辖权是以地理界限为基础的。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因为买卖双方在虚拟的空间中进行交易,所以很难甚至无法确定交易人所在地和交易发生地,从而使确定应由何国政府的税务机构向何人征收税款变得难度很大。在这种情况下,海关难以对交易活动进行跟踪,无法确定交易人所在地和交易发生地,因而关税征收工作面临着相当大的挑战。 2.海关难以获得全面准确的交易信息和文件。关税征管离不开对国际贸易单证的审查。根据规定,所有这些记录都要以书面形式进行保存。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随着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和运用,国际贸易双方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商品的订购、货款的支付,假如是数字化商品,还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进行交付。随着人们对网络的不断接受和认可,经济活动的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各种票据,比如订单、发票、装箱单、销售合同、销售凭证等都可以以电子形式存在。传统关税征收工作所依赖的书面文件不断减少,而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却难以留下线索,导致常用的审计方法难以适用,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也失去了基础。 3.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所谓关税,通常是指由进口国海关对进口商征收的税收。 在这里,就有一个对进口商进行界定的问题。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该进口商在进口国应当有常设机构。传统上以营业场所为标准来推断是否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此标准提出了挑战。 在 OECD 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 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进行营业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管理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