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法律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条 为使给水排水构筑物在施工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
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法律规范
第 1、0、2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业给水排水构筑物得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中具有特别要求得给水排水构筑 第 1、0、3 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施工,变更设计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同意
第 1、0、4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环境保护等方面得规定
第 1、0、5 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法律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法律规范得规定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 2、0、1 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得要求
第 2、0、2 条 施工前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讨论,充分掌握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现场地形及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得情况; 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 三、气象资料; 四、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 五、施工供水、供电条件; 六、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供应条件; 七、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得水文资料、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冰凌得资料
八、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得其她情况和资料
第2、0、3 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得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 署、施工方法、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对主要施工方法应分别编制 施工设计
第 2、0、4 条 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得措施,并应根 据施工特点,实行下列特别措施: 一、对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实行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