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应急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98 号)与《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得管理规定以及双方得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得物业管理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有督促承包人履行工程质量保修得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与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得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得卫生间、房间与外墙面得防渗漏与双方约定得其她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得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施工总承包实施范围内得所有工程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得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得合理使用年限; 2、其她土建工程为贰年; 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得卫生间、房间与外墙面 (有防水要求得部位)得防渗漏及外墙保温为伍年; 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贰年; 5、供热及供冷为贰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6、场内综合管网与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贰年; 7、机械、电气设备得安装为贰年; 8、装饰装修工程为 贰 年; 9、其她约定:其余项目均为贰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与内容得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7 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得物业管理人可委托其她人员修理,所发生得一切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120%)不经承包人认可,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所留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得,承包人须补足余额。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得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得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得质量。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得质量问题,应当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H11]得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