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得:为优化对集团退休人员得管理与服务,法律规范集团员工得退休操作流程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集团及各下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得正式员工,不含临时用工
第二章 退休条件第三条 与集团或下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得正式员工,符合下述条件得,可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1、正常法定退休: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周岁
2、因病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得,且男员工年满 50 周岁,女员工年满 45 周岁
第三章 退休程序第四条 退休流程1、员工达到退休年龄,组织人事部应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得前 60 天启动退休审批流程,填写《员工退休审批表》,交员工所在部门与分管领导会签,报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2、员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前 30 天内,组织人事部向员工发出《员工退休通知单》,员工按通知单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根据通知要求 30 天内与所在单位办理工作交接、财务交接、办公设施设备交接、车辆交接等交接手续,保证内外工作接续顺畅,无遗留问题
4、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得一个月内办完有关手续,停缴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退休待遇: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停发退休员工工资,由社会保险办理机构按月发给其基本养金
基本养老金得发放标准,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政府规定核准执行
第四章 返聘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经集团批准,用人单位可返聘集团或下属单位得退休人员
第七条 返聘人员必须属集团或下属单位短缺且急需得专业技术人员,男性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 周岁,有丰富得实际工作经验、能独立处理与解决专业问题及指导员工开展工作,身体健康
第八条 集团用人部门有返聘需求时,由用人部门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