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得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与减少吊篮安全事故得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所有施工现场使用吊篮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处作业吊篮就是指悬挂机构设于建筑物或构筑物上,提升机驱动悬吊平台通过钢丝绳沿里面上下运动得一种非常设悬挂设备
第二章 吊篮租赁安全管理第三条 公司各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前做好吊篮使用计划,公司范围内使用吊篮,必须在公司《合格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名录》中选用吊篮
各单位应严格根据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书(附表一)
严禁未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得吊篮进场、使用
假如由专业分包单位租赁吊篮,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得安全责任
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得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四条 签订租赁合同时,各单位应审查产权单位提供得资料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二、高处作业吊篮(整机)合格证; 三、高处作业吊篮得出厂型式检验报告及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得检测机构进行得抽验报告(每个型号抽 1 台,有效期2年); 四、每次安装拆卸前,吊篮安装拆卸人员应持有(本市或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五、高处作业吊篮用钢丝绳质量证明书; 六、高处作业用安全绳检测报告; 七、安全锁在有效期内得校验证明;新出厂得安全锁自出厂之日起在 12 个月之内有效; 八、租赁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得权利与责任;第五条 劳务分包单位不得租赁吊篮用于工程建设
第三章 吊篮安装、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