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保证联网高速公路收费正常运行,参照“交通部京沈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示范工程”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市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高速公路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管理中心”)与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得收费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以及考核奖惩办法,严格执行,法律规范收费业务操作,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章收费业务管理第三条收费依据通行费收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与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得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收费政策与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得车辆通行费收取标准及收费范围
第四条货车计重收费“计重收费”即以货车在高速公路出口实地测量得车货总质量为依据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对超过认定质量得车辆加重收取通行费
(一)车辆认定质量标准车辆各轴认定标准之与即为车辆车货总质量认定标准
(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复文件为准)(二)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分为正常部分收费标准与超认定质量部分收费标准,天津市联网收费路段计重收费标准以天津市人民政府有关批复文件为准
第五条车辆分型收费高速公路通行客车根据车辆分型收费,货车在计重收费系统故障时根据需要可临时根据分型收费模式收取通行费
(一)车型判别标准车型判别标准依据国家计委与交通部联合审定批准得《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
(二)车型分类标准根据交通部颁布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得要求,并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物价局批准,联网高速公路收费采纳最新得统一车型分类标准,内容如下:类别车型及规格客车货车一类≤7 座≤2 吨二类8~19 座2~5 吨(含)三类20~39 座5~10 吨(含)四类≥40 座10~15 吨(含)20、40 英尺集装箱车五类>15 吨第六条高速公路车辆行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