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 ,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自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因权益股份变动需再次报告、公告的,可就不同部分报告、公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知识要点一、披露时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占上市公司比例每增或减 5%时,报告、公告。在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二、披露内容1、投资者不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权益[5%,20%),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投资者姓名,持股目的,股票类别,数量,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前六个月的买卖情况)。2、投资者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权益[5%,20%),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图。3、投资者不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权益[20%,30%),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股权控制关系图,购买价格、资金来源,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调整计划,前 24 个月的重大交易,其他文件第五十条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文件: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上市公司后续进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具备法律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避开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保持被收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超过 30%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协议方式达 30% 继续收购或超过 30%间接收购。收购人估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 30 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 30% 或者 30% 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实行要约方式。申请豁免未果要约收购(至少 5% )购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2 年未变更的说明;收购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提供其持股 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财务顾问关于收购人最近 3 年的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