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告知人发[2025]11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 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
二年十二月五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养,法律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 和 Associate Constructoro第五条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实行工作
第二章考 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根据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 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行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原则
第九条 一级建造师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