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联系单签证管理办法 一 总 则第一条 工程变更联系单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就有关事项多方联络的技术资料,在建设过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由于工程联系单涉及的内容广泛,有设计变更、施工技术处理、材料及价格变更、施工工期变更等等,而且绝大部分都与工程造价相关,许多工程由于现场签证的不合理、不法律规范,直接影响工程造价,造成许多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为法律规范工程建设中各种工程联系单的签证,合理、及时地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工程量变化、施工进度变化以及建设和施工单位在履行合同中的纠纷等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签证,指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合同文件的模糊、工期变更、质量标准(要求)变化、设计图纸错误、增减工程量、价格调整等原因引起的工程条件和造价的变化,而发生的工程变更的申请、审核、核准等全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土建、安装、园林、绿化、附属、配套等工程建设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我方和施工、监理以及设计等单位出具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质量、工期和造价等所有文件,均称为工程变更联系单
一 签证的核准第三条 工程变更联系单分为工程变更(工期)联系单、工程变更(技术)联系单、工程变更(经济)联系单和工程变更(索赔)联系单四种
第四条 工程变更(工期)联系单:一、工程开、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提交,经现场主管人员审核,工程部经理审签,单位分管副总核准
二、符合合同规定条件的工期顺延:1、工期延误连续未超过 1 天,由工程部经理核定;2、工期延误连续未超过 3 天,由单位分管副总核定;3、工期延误连续未超过 10 天,由单位总经理(常务副总)核定,报公司备案;4、工期延误连续超过 10 天,以工作请示单的形式报公司经管部审核后,分管副总、常务副总审签、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 工程变更(技术)联系单:工程变更(技术)联系单均须经设计院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