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承包商管理办法司工管〔2025〕162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企业借助社会力量以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是提高劳动生产率、高效地完成施工生产任务的需要。为法律规范工程分承包商的使用与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分承包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向本企业承包部分工程任务的外部施工队伍。其承包方式可分为专业承包和劳务承包。第三条 使用工程分承包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并签订有效合同。第二章 选用与评价 第四条 选用分承包商必须坚持“补充内需、严格资审、合同管理”的原则,通过合理有序地招(议)标,择优选用具有相应管理和施工能力,具有安全、质量、资金保证能力以及环境保护能力,信誉状况良好且未与我单位发生经济或其它纠纷的工程分承包商参加工程施工。第五条 技术含量高、工艺复杂或重点难点项目,其主体工程一般不予外包;项目上主要物资和爆炸物品采购、保管等重要岗位,必须由内部职工担任,不得使用工程分承包商人员。第六条 项目施工需要选用工程分承包商的,由项目经理、项目班子成员和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招(议)标小组,负责工程分承包商的招(议)标工作。综合工程特点、投资规模、工期要求等因素,以经过评估确认的承包基数为依据,确定分包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分包标段,分包方式,分承包商的专业种类及业绩和特别能力,拟分包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环保等目标要求,以及招标组织方案,评标方法,评标标准等。第七条 招(议)标工作的主要程序:根据分包方案,起草招(议)标文件,经讨论通过后对外发布招标邀请信息;对投标者提供的资审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价,拟定入围者名单,发出招标邀请;对投标书进行评审,经讨论由项目经理确定工程分承包商;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第八条 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必须在确认中标单位达到投(招)标书中承诺标准后,方可签订施工合同。原则上,要求统一使用集团公司制定的法律规范合同文本,具体工程项目可根据其特点补充专用合同条款,但不得与通用条款抵触,特别情况使用其它文本的合同,要求内容齐全、法律规范、措词严谨,并及时履行完善相关手续。第九条 签订施工合同前必须根据规定足额收取工程分承包商不低于合同额 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业主验收合格后视履约情况返还,合同期限未满由于工程分承包商自身原因中途退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