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 为保证工厂生产安全和员工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和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结合工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 2 条 工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工厂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 3 条 对在生产安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违反刑律的,移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 4 条 工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工厂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工厂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安委会的主要职责如下。1.全面负责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讨论、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3.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并处理安全事故等。第 5 条 工厂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领导小组,该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领导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 6 条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划分如下: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 第 7 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以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运行的准确性。 第 8 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 9 条 工厂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的职责如下。1. 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2. 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监督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3. 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4. 组织开展产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常常深化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到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讨论和处理。5.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项培训。6. 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文件设计和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