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 管理体系文件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度编号:EHS-S09-1发布时间:2025-5-1 制定人:李勇 批准人:一、目的为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防止高空坠落事故,特制定本规定。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员工及外单位人员在我公司范围内进行的所有高空作业。三、职责(一)高空作业单位及部门负责高空作业的安全管理与控制,并填报《高空 作业许可证》。(二)EHS 部负责高空作业现场督查及《高空作业许可证》的审批。(三)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定。四、内容及要求高空作业的定义: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1.8 米以上(含 1.8 米)有可能坠落 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空作业。虽然在 1.8 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 45 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 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 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空作业。4.1、工作程序(一)高空作业分一般高空作业和特别高空作业4.1、一般高空作业分级:(1)高空作业高度在 1.8〜5m 时,为一级高空作业。(2)高空作业高度在 5〜15m 时,为二级高空作业。(3)高空作业高度在 15〜30m 时,为三级高空作业。(4)高空作业高度在 30m 以上时,称为特级高空作业。4.2、特别高空作业分类(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 10.8m/s )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空作业,称 为强风高空作业。(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空作业称为异温高空作业。(3)降雨时进行的高空作业,称为雨天高空作业。(4)降雪时进行的高空作业,称为雪天高空作业。(5)室外完全采纳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空作业,称为夜间高空作业。(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空作业称为带电高空作业。(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空作业,称为悬空高空作 业。(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空作业,称为抢救高空作 业。4.3、以下情况均视为高空作业:(1)凡是框架结构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常常性作业时 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空作业。(2)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 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空作业。(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空作业。(4)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 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二)高空作业要求:1、高空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