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公司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2页)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 员工在应聘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2. 个人简历、入职登记表所载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的;3. 有吸毒、嫖娼、参加邪教组织等违法行为,或因违法乱纪行为被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4. 经企业制定医院体检不合格或不具有企业所在行业健康要求者;5. 隐瞒病史或以欺骗方法,取得体检合格的;6.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任何其他不适合从事企业所在行业的疾病;7. 亏空、拖欠原单位公款尚未清偿者;8. 不能提供离职证明者;9. 与原服务单位签有竞业限制协议,不能在本企业服务者;10.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者;11.曾被本单位开除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12.判处有期徒刑,尚在服刑者;13.通缉在案者;14.未满 16 周岁者;15.在试用期内有欺骗、隐瞒或任何不诚实行为者;16.在试用期内有较重违纪行为者;17.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者;18.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不符合岗位要求;19.累计缺勤达到 15 个工作日的;20.试用期工作目标无法完成者;21.试用期评估考核未能通过者;22.未能通过业务准则或行为准则考核的;23.未能通过医药代表认证 RDPAC 考试的(详见医药代表认证 RDPAC 政策);24.员工入职后 1 个月内仍未提供公司要求的入职文件或无法办理规定的入职手续的;25. 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其他录用条件的。】、"`,《$—*%|】!-'*/,{】"%~>。::[…~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