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学校语言文字法律规范化工作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法律规范化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意见》、《关于开展法律规范汉字书写教育特色学校建设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法律规范化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提高学校推广普通话、法律规范语言文字工作水平,提升学校文化品位,符合市级语言文字法律规范化示范校的标准,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学校用语用字法律规范化管理制度(一)校园内自觉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校园用语
教学中必须坚持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教学用语
各种集会上的发言必须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会议用语
学校各类文体活动和校园广播必须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宣传广播用语
校园内的各种沟通、交际活动必须自觉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校园交际用语
老师要学习和掌握语言知识,加强语言基本功训练,必须达到《老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
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与来宾之间沟通,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定期检查和评价师生校园用语
(二)校园用字要法律规范,禁止使用不法律规范汉字
校名、标语、名称牌、标志牌、奖状、奖旗等各种标牌等,不能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用字要法律规范
宣传栏、宣传材料、指示牌等,不能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用字要法律规范
学校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文体活动的会标、标语和通知等,用字必须法律规范
公文、黑板报、教案、试卷等用字要法律规范
老师板书、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等用字必须法律规范
学生能认识并正确书写所学的法律规范汉字
二、学校用语用字法律规范化监督检查制度1
学校用语用字法律规范化监督检查,实行平常监督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语言文字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老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