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学校语言文字法律规范化工作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法律规范化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意见》、《关于开展法律规范汉字书写教育特色学校建设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法律规范化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提高学校推广普通话、法律规范语言文字工作水平,提升学校文化品位,符合市级语言文字法律规范化示范校的标准,特制定如下制度。一、学校用语用字法律规范化管理制度(一)校园内自觉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校园用语。1. 教学中必须坚持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教学用语。2. 各种集会上的发言必须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会议用语。3. 学校各类文体活动和校园广播必须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宣传广播用语。4. 校园内的各种沟通、交际活动必须自觉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校园交际用语。5. 老师要学习和掌握语言知识,加强语言基本功训练,必须达到《老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6. 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与来宾之间沟通,使用文明礼貌用语。7. 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定期检查和评价师生校园用语。(二)校园用字要法律规范,禁止使用不法律规范汉字。1. 校名、标语、名称牌、标志牌、奖状、奖旗等各种标牌等,不能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用字要法律规范。2. 宣传栏、宣传材料、指示牌等,不能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用字要法律规范。3. 学校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文体活动的会标、标语和通知等,用字必须法律规范。4. 公文、黑板报、教案、试卷等用字要法律规范。5. 老师板书、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等用字必须法律规范。6. 学生能认识并正确书写所学的法律规范汉字。二、学校用语用字法律规范化监督检查制度1. 学校用语用字法律规范化监督检查,实行平常监督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办法。2. 语言文字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老师的语言文字监督检查,教务处、政教处、团委负责学生法律规范用语用字情况的监督检查。3.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各年级组长、各教研组长和各班主任对其所负责处室、年级、教研组和班级用语用字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4.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除平常加强对各部门用语用字情况的监督检查外,每学期组织一至两次对校园用语用字情况的集中检查,也可根据需要,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5.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6. 语言文字法律规范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