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小学校课外图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图书馆(室)法律规范化建设,促进教育教学工作,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图书馆(室)应当根据中小学教育特点和教育教学中心工作,积极为师生提供教育信息和教学参考资料,为教育教学服务。第三条学校图书馆(室)必须根据全面实施素养教育的要求,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外阅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进展。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区图书馆”是我校图书馆工作协调组织,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处,负责我校图书馆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市教育图书代办站对县(市)区教育图书代办站实行业务指导和财务监督。各县(市)区教育图书代办站应当配备专人从事该项工作。第七条市和各县(市)区教育图书代办站应当为学校装备用书提供优质服务。第八条学校图书馆(室)应当根据学校规模和工作实际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第九条提倡学校图书馆试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学校图书馆((室)应当由一名教务主任具体负责。第十条图书馆(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小学应当具备中等以上文化程度,中学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图书馆专业知识。第十一条图书馆(室)工作人员应当主动为学生学习和老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及教研活动提供优质服务。第十二条市教育图书代办站应当定期对各县(市)区及市属学校图书馆(室)图书装备进行专项检查,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管理不善的,应当及时提出批判并督促整改。第三章书刊资料及征订与发行第十三条学校图书馆(室)新购图书,必须是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列入学校装备用书目录的优秀图书。第十四条学校书刊资料的配备应当兼顾学生、老师的不同需求,重点采购各科教学使用的教学参考工具书、教育教学讨论的理论书,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扩展知识的学习辅导资料及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的科普读物和文学作品。第十五条图书的购置应当把质量放在第一位。制定购书计划时应当注意征求、采纳教研组、备课组和一线老师的意见,各类教育教学工具书、参考书和学习资料不少于新书购置量的 60%。其它用书应当精选。第十六条学校图书馆(室)购书应当依据市教育局提供的目录,分年度制定购书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图书代办站审查批准,由市教育局统一订购。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向学生做好优秀图书报刊的宣传推举工作,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优秀图书报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