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仅供参考)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我省煤矿改建、扩建项目及整合技改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25〕95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法律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25〕48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5〕15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前,煤矿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并根据隶属关系及时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单位备案
第四条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在进行联合试运转期间,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指导煤矿建设单位对联合试运转过程中发现和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资料补充完善
第五条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向相关部门申请安全、环保等专项验收
专项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第六条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矿井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及通风类型、通风方式发生变化的;矿井瓦斯等级、煤层自燃类型、煤尘爆炸性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修改初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煤矿建设单位应当逐级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据实填写《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申请;(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