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章《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细则》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细则中国石化安保[xx]66 号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减少和避开事故发生,对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补偿,
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借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基本险和综合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内部财产保险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细则(以下简称赔偿细则
)是安保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
企业在申请安保基金投保财产损失赔偿时,应严格执行本细则的规定,保证赔偿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投保财产损失的赔偿及管理工作
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本单位投保财产损失赔偿的调查、申报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赔偿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一次投保财产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精品文章直接损失时,依照本细则规定负责赔偿:1
火灾、爆炸;2
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
龙卷风、雹灾、雪灾、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3
在发生投保财产事故灾害时,为抢救或防止损失扩大,五日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抢救、保护、整理所需的材料费;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财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投保财产遭受第四条一、二款原因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2
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3
投保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投保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耗损、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供电、供水、供气及其它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5
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投保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6
运输过程中的物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