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5 年 3 月 30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2 号)《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30 日 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 年 3 月 30 日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 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 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及其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实行节能措施,降低建筑使用过 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节能标准,对新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等提出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 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税务、城乡规划、环保、科技、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 自职责,配合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省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 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 的目录。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和绿色社区的标准,开展绿色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