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章《杭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法律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 577 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发〔xx〕6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民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函〔xx〕221 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xx〕141 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xx〕30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安排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受灾群众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及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以及救灾储备物资采购、管理和储运等资金。1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精品文章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各级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第四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第二章灾害信息的报送和管理第五条发生自然灾害,行政村(居、社区)、乡镇(街道)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均应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灾害信息统计报送要求,逐级汇总上报灾害信息。区(县、市)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灾情,行政村(居、社区)以传真或电子邮件上报;特别情况下,以上报送单位均可采纳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一并做好记录备案。第六条区(县、市)、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加强与本级国土资源、林水、气象、城管、地震、农业(渔业)、交通、教育、统计等部门会商,确保灾情数据准确、一致。2 并按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第七条区(县、市)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居、社区)应建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