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设工程质蛾实施监督管 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木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虽的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务|'|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 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 工程质量负责。鼓舞采纳先进的科学技术、施工方法和管理方法,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携。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提高质量责任意识。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不得实行下列方式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二)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或者设计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三)专业工程不根据工程项目需要任意划分标段分别发包。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工程质虽担保。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八条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立项批准文件:(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副本;(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主要初步设计文件;(四)施工图设计文件;(五)结构计算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起 三十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论;合格的,发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 B3 不合格 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大型的或者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的基础部分施工图设计文件可以先行审查,审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第九条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因特别情况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