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 0 16 年第 5 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得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 01 6年第 55 号)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得决定》已于2 016 年4月 7 日经交通运输部第 7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 通 运 输 部 部 长 杨传堂 ﻫ公 安 部 部 长 郭声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 长 杨焕宁 ﻫ2016 年 4 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得决定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 01 4年第 5 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得“组织机构代码证、”
ﻫ 本决定自 20 1 6 年 4 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 1 4年 1 月 28 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根据 2 016 年 4 月 20 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得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与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ﻫ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得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得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