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进展重大项目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上海市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进展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法律规范重大项目评估工作,根据《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进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发〔2025〕38 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上海市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进展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评估工作,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估、中期评估和后评估等。第三条 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第四条 市进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为重大项目评估工作责任部门,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等项目管理部门共同做好重大项目评估工作。市进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和后评估;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视情组织项目中期评估。项目管理部门按分管领域分别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中期评估自评材料项目后评估自评材料的预审工作,并及时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做好自评材料编写工作,配合做好现场调研、专家质询等工作。第二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估第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项目初选,并将项目材料转送市进展改革委进行评审市进展改革委收到转送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受托咨询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开展评估,并提交书面评估报告。市进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与项目管理部门及时会商重大项目评估情况。第七条 市进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讨论提出支持建议方案报请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同意后,市进展改革委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管理部门根据批复意见,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进展重大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框架协议》)并分送市进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对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 1 亿元以上,或经市进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与项目管理部门共同商定需进行中期评估的重大项目,市进展改革委在批复中要求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中明确中期评估时间节点和评估目标。第八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评估内容:(一)项目承担单位的能力评估;(二)项目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目标任务、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产业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