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股权投资企业与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相关规定 一、定义:1、 股权投资企业----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2、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二、企业设立要求:1、 股权投资企业A、 企业形式: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B、 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必须是货币出资。C、 股东及出资要求,单个自然人股东出资额不低于 500 万元。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股东人数上限为 50 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上限 200 人。股东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D、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的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及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E、 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可以在本市产权等要素市场进行转让。2、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A、 企业形式: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B、 注册资本:有限公司不低于 100 万元,股份公司不低于 500 万元。C、 股东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D、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的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及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管理”E、 经营场所:股权投资企业与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相同。三、股权出资登记事宜1、 定义:A、 投资人:持有某公司的股权,拟投资于其他公司。要求:中国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人士)或境内企业。B、 股权公司:即投资人已经持有的股权的旧公司。要求:在上海市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C、 被投资公司:即准备用股权入股的新公司。要求:在上海市登记注册的进行改制、重组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除外。2、 股权出资的条件:A、 股权要求:权属清楚、权能完整、足额缴纳B、 股权需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C、 股权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70%。D、应当经过股权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E、 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价。3、 不得作为出资的股权:A、 未实际缴纳的股权。(实际缴纳以记载于股东名册并修改公司章程后为准)B、 设定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股权。C、 章程中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D、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股权。4、 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A、 一般以股权价值认缴被投资公司的股份,应当记入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在以后的法定缴纳期(2 年或 5 年)内实际缴纳并办理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B...